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为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与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前为农村户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及时组织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我省皖北3市6县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各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
三、认定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各中职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农村户籍学生要随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认定结果。其中,省教育厅所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技工学校,以市、县为单位通过纸质上报。
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要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经审批确认后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
四、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学校应设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应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认定办法,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实施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时,可参照本通知的认定原则、标准与认定程序执行。